关于教育收费项目的公告
时间:2019-08-29    作者:威海四中    来源:威海四中    点击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2003年学校收费管理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3]63号)要求,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对全市公办中小学的现行教育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学校乱收费,现将经省政府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以及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批准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公告。各市(区)及学校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序列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
标准
批准收费及文号 备注
1 高中学费 元/生.学期 800 威政办发[2000]27号 其他项目由学生自愿选定
学生保险、学生公寓用品等
 
2 普通住宿费 元/生学期 300 威价发[2011]128号
3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
报名考试费
元/科次 16 鲁价费发[2012]108号
4 高考报名费 元/生 30 鲁价费发[2006]95号
5 普通高考体检费 元/生 50 威价费发[2008]138号
6 一次成相工本费 元/生 5 威价费发[2001]19号
7 高考材料费 元/生 3 威价费发[1998]10号
8 高考考试费(综合科) 元/科 30 鲁价费发[2006]95号
9 高考考试费(其他科) 元/科 20 鲁价费发[2006]95号
       1、各项收费都必须按“收支两条线”规定实行“票款分离”并向缴费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2、学杂费实行收费减免制度:按威价费发[2010]70号文件规定执行。
     3、外商子女在我市入学、入托及收费按威价费发[2002]97号、威价费发[2003]107号文件规定执行。
     4、非外商子女在我市就读的外国学生交纳学费按威价发[2011]51号文件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