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时间:2020-07-12    作者:威海四中    来源:山东省教育厅    点击量:

 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等系列文件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近日,教育部印发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下统称“十项准则”)和《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统称“处理办法”),这一系列文件,完备了顶层设计,明确了新时代教师职业规范,划定了教师职业行为基本底线,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作用。为做好一系列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重大意义。人民教师无上光荣。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对教师提出了“三个牢固树立”“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四个相统一”的希望和要求,集中体现了党对教师职业的新定位、新要求。落实十项准则和处理办法,是新时代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的必然要求,对培养造就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意义重大。当前,我省教师队伍师德师风总体是好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极少数教师理想信念淡薄、育人意识不强、师德素养不高,个别教师违规有偿补课、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同程度损害了我省教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特殊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始终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好十项准则和处理办法的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全面抓好宣传学习。围绕落实十项准则和处理办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要做好全覆盖、无死角的宣传工作,做到人人应知应做、必知必做。要将十项准则和处理办法作为教师全员培训、新入职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引导广大教师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角度,全面理解和深刻认识新时代教师遵守职业行为准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底线意识。要及时开展违反师德案例通报和警示教育,充分发挥震慑作用。要充分挖掘新时代师德典型,加强典型宣传,讲好师德故事,树立示范标杆,凝聚师德正能量。
     三、贯穿教师管理全过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要结合本地区、本学校实际,修订完善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化的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失范行为处理办法,提高针对性、操作性。要将十大准则和处理办法列入教师聘任合同,让每位教师知准则、有敬畏、守底线。要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素质的第一标准,从严从实使用师德考核结果,在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聘、评先树优、教师资格注册等工作中,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要正确区分教师正常履职与师德失范的界线,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处理矛盾、纠纷,维护教师正当权益。
     四、坚决查处师德违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要对照准则和处理办法,深入排查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围绕师德师风养成、约束、保障、支持等方面,构建长效工作机制。要畅通监督举报渠道,设立师德师风举报电话、意见信箱等,构建学校、教师、家长、学生、社会“五位一体”的师德监督网络。对发生准则中禁止行为的,要态度坚决,一查到底,依法依规严肃惩处,绝不姑息。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要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任何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要建立师德建设责任追究机制,对师德违规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等失职失责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2.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附件1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长期以来,广大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沥血,默默奉献,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了重大贡献。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六、加强安全防范。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学生安全,防范事故风险;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活动,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规范从教行为。勤勉敬业,乐于奉献,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附件2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