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居民区电动车火灾防范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7-16    作者:安全科    来源:安全科    点击量: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电动车(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逐步成为群众出行代步的重要交通工具,保有量迅猛增长。但由于安全技术标准不健全、市场监管不到位、存放充电方面问题突出等原因,导致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为加强居民区电动车火灾防范工作,切实减少电动车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源头管理。各级经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告准入管理政策,切实把好企业和产品准入关,做好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企业生产准入审核工作,督促公告企业认真执行生产一致性规定,确保出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各级质监部门要依法落实电动车生产环节的管理职责,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检查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落实电动车电器装置、绝缘性能、蓄电池密封性以及欠压、过流保护功能的相关技术标准,从源头杜绝不合格的电动车生产。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检查、检验,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
     二、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经常性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小区管理单位加强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在居民住宅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行为。综治部门要发挥综治工作平台作用,将电动车火灾防范纳入日常工作范畴,组织发动基层网格力量加强居民楼院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公安派出所要依法加大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小区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查处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住建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物业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巡查维护。
     三、推进电动车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集中建设居民住宅区电动车棚、车库和集中充电设施。对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居民楼院等居住类建设项目,住建部门要制定建设标准,督促指导建设单位规划配建电动车库(棚)。对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居民楼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小区管理单位,要在有条件的地方尽快修建电动自行车库(棚)。电动车库(棚)应采用不燃材料,配置简易喷淋、干粉灭火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并与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在电动车库(棚)内应规划配建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等功能的充电设施,电气设备和线路敷设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电动车安全存放、充电常识,及时曝光典型火灾案例,引导群众购买、使用符合标准的电动车,教育群众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要结合消防宣传“七进”工作(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网站),深入居民住宅区,组织居民群众,面对面讲解电动自行车违规存放、充电的火灾危险性,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小区管理单位每季度组织消防培训、每半年开展应急演练,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6月8日
(责任编辑:办公室)